我看张扣扣
2018-02-25 12:37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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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扣扣在承认如今的司法系统为暂不究诘的前提下,我是这么看的:


无论张母如何泼辣,王家几男人围攻一女人,实在不应该;至于直接致死的那一棒的那个人当时未满十八,按照现行的法制,抵命恐怕不可能,于是被判七年(让专家来根据实际情形评判是否合理),于是在当时仅十三四岁的张扣扣心里造成了阴影:失落或绝望;钱呢,赔偿了差不多接近一万,八千用于葬礼,一千左右是张家拿到手的钱,于是张扣扣及他家人估计也觉得物质赔偿过低(专家评下低不低,96年的一万购买力是多少,八千用于安葬费,一千多是能花的现金)


所以,二十多年后张扣扣伺机报仇,也是情有可原而尽管法网难恕。严格来说,谁给那致命一棒,谁负责任(姑按张扣扣的复仇思维);如果一起上分不清主次的致死,则可以三人一起承受(姑按张扣扣的复仇思维),可是张把当事三人全杀了,这就从法律上讲过了,从道理上讲,株连广了,深了。



网上之所以有人挺张扣扣,原因大家都很清楚,无非是某些社会不公正的感受在张扣扣事件上的放大,这是某种不信任的集体反馈,而已。


于是总结下,大致分三个层面:

一,当年的判决与赔偿是否合理,是否与实际情形相匹配对应,这个需要专家;
二,现行的法律体制与程序是否妥善完备,有没有需要讨论改善的地方;
三,张扣扣的这事我之所以认为情有可愿,既是一种伦理道德观念的设身处地的代入法(如果你是张扣扣),也不妨参考吾国古代的血亲复仇系统,例如,根据先秦典籍《周礼》在内的诸多文献,在西周时期关于复仇有如下几点的规定:

一,复仇需有正当理由,并具备一定条件,否则,按杀人罪处罚;
二,复仇的对象必须是“杀人而不义者”;
三,复仇有法定的程序,例如,受害人家属在复仇前请示官府,例如针对此类情形专门有一个叫做“朝士”的机构负责登记,将情状逐级上报,得到官方允许后才能行动;
四,复仇应遵守不扩大原则,即限于仇人或主要肇事人本身,不得扩大及子弟亲属,这很显然是源于逻辑思虑,谁肇事,谁承受,不得株连;

五,复仇的次数有限制,绝不允许反复寻仇——这当然是为了社会整体的稳定;
六,复仇处理上的“和难”制度,其中一要点在过失杀人罪不至死的情况下,官方有专门的“调人”根据实际情形负责调解,集合乡党作出根据现实情况的应对,比如要考虑复仇的正义性,被害者是否无辜,而同时,杀人父兄从父兄弟者需暂时避开,不得继续残害被害人的子弟,否则会通知天下邦国,抓莸后就地处决。又如仇家双方在事件发生后要互相避开,等待调解结果。



到了春秋战国以至秦,从最初的相对宽容限制到严禁私人复仇,尤其当时崇尚法家的秦国,参见商鞅与韩非子的著作,严禁私斗(正说明先秦此类现象的常见与频繁),以加强君主集权,但在随后的秦末汉初,天下大乱,于是复仇正当而不受法律约束——也约束不了,例如【汉书】中的栾布,为主家报仇,燕将臧茶举为都尉。又如《史记》中的项伯,早年杀了人,跟随张良在下邳躲避,所以鸿门宴才为了张良掩护刘邦,又如游侠列传的朱家郭解剧孟等游侠,包庇藏匿的“豪杰”光朱家就有几百人之多,这也侧面说明当时私人复仇争斗的风气,但也有起码的伦理逻辑,不是响马强盗般的乱来,也就是通俗说法所谓老百姓心里还是有杆称的。


到了汉朝的政权稳定期,可以想见的,为了维护政权稳定,自然又严禁复仇,并且禁止官吏庇护复仇者,如复仇过当超出范围,不仅本人,连家属也要处以刑罚。这自然反证当时私人复仇的风气,但后又有所谓“轻侮法”,源于汉章帝时一个孝子,杀了仅仅侮辱他父亲的仇人,朝廷也免除了他的死刑,尽管这项法令后来由于张敏的上书而被废除,但影响深远;又如大儒董仲舒的六世孙董黯,也因“刺死辱母者”名垂青史。据传,这位“董孝子”的母亲,被邻居辱骂殴打,卧床不起,继而病逝。为报辱母之仇,他竟在青天白日杀人。汉和帝闻其孝心,“表其异行”,宽恕了他的杀人之罪,还要授他官职,使孝子“海内闻名,昭然千秋”。这显然有时代特征,因汉独尊儒术,以孝治天下,可见。法律从来因时因地而异。



到了后来的南北朝唐宋元明清,我以为大体上是唐及唐以前限制或禁止,唐宋以后,则是对复仇限制的放宽,尤其元朝,大概是因为草原蛮风好勇斗狠的影响,明确规定允许复仇,而且儿子为父报仇后,仇家还要罚付五十两银子作丧葬费。



在清末,西学东渐,法律引进了西方不少的刑法制度与理论,基本摒弃了将礼法道德与法律合为一体的传统,有了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,并注重动机与涉案性质。

又如民国的时候,轰动一时的孙传芳被刺案,《新天津报》所谓“施从滨有女复仇,孙传芳佛堂毙命”的特大新闻,就是奇女子施剑翘为父报仇的一个血亲复仇的案例,先被判刑七年,后来被特赦,特赦当然有政治因素的介入,因为孙传芳被宣传成国民革命的敌人,所谓“国憝”,于是才能有此特赦,于是施剑翘几乎成了诛杀国贼的英雄,荆轲一流的人物,不过也可看出孝道在我国传统社会的位置,并成为血亲复仇中的一个反映。

不止中国,西方最有名的有关复仇的典籍记载,也不胜枚举,例如《旧约全书》记载的古希伯莱人的法律原则,就有:“以命还命,以眼还眼,以牙还牙,以手还手,以脚还脚,以烙还烙,以伤还伤,以打还打。”



引了这么多,可以发现关于复仇尤其血亲复仇的一些变迁,从来随着时空而转移,关于我国大体上可认为,除元这种草原蛮风,而在强调政权稳定的考量下,吾国对复仇尤其血亲复仇有许多限制,但由于吾国孝道一直占有不少比重,总体上看是古代宽于现代,但也并没有无原则的鼓励血亲复仇,一句话,基本上都有章法可寻。


另外。张扣扣案与上引吾国古代复仇还有一个不同,即它在二十年前已经得到了处理,至于处理的当与不当,自然是需要根据发掘出的材料予以讨论。


那么,暂时可下一结论,张扣扣为母复仇,情有可原,而(现行)法难恕,并即使按古代一系列法治也株连过多,于是,我们现在似乎可做的,我也认为是最重要的,就是:


一,现行法律是否合理合适,在涉及张扣扣案这种情形下是否有需要完善或纠驳的地方;

二,当年张母之死的王家涉案人员,是否处理的合理合法,换言之,有没有所谓的“黑幕”,这其实是网上许多人最关心的问题,我们期待许多细节及要点进一步水落石出。


最最后,我个人表示一个意见,我非常同情张扣扣,有人说为什么要等到现在的二十多年以后,于是质疑张扣扣可能是一个生活的失败者,于是接着母亲的事情发泄他仇视社会的阴暗心理,这个我当然不好肯定或否定,这个需要更进一步的证实,但是我想指出的是,在当时十二三岁的张扣扣,是肯定不会有如此的报复心态的——有也难得实施,毕竟那时太小了,这个我们一定要注意。


第二,古语有云,君子报仇十年不晚,所以,报仇的时间可以作为质疑的一个要点,但这个质疑未必能够确定无疑的成立,未必是决定性的。因为一个人的精神状态从来是复杂多元的一个综合,譬如一个人与另一个人分手了,可能有经济的原因,也可能是源于自卑,一种无能为力的挫败感导致的放弃,放到张扣扣的这个事件上也是一样,他那时毕竟年纪尚小,而现在差不多壮年男子了,很多得失利弊也就看得比当初更显豁了,所以,报仇的原因也很可能是多方面的综合。


第三,我觉得惩前毖后最重要的,是通过张扣扣事件得到的启迪或反思,它或许可以提示有司在再遇到同类事件时,应该怎么做,无论如何,应该秉承一种公正的态度来规避日后种种的后遗症,我觉得这才是一个应该考虑的中心问题。



让我们期待这个事件的进一步的水落石出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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